報評會執行委員會於2000年8月22日通過採用由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共同制定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作為報評會專業守則基礎。但報評會保留在將來經過實際運作及與上述各協會商討修改的權利。
《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我們的理念
我們確信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我們確信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具體呈現,獲基本法保障。
我們確信新聞從業員應竭力維護新聞自由,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我們確信新聞從業員須遵循真實、客觀、公正的原則。
我們認為傳媒機構擁有者及新聞行政人員,更有責任鼓勵和要求員工信守這些理念。
操守守則
| 1. |
新聞從業員應以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態度處理新聞材料,確保報道正確無誤,沒有斷章取義或曲解新聞材料的原意,不致誤導大眾。 |
| 2. |
若報道失實、誤導或歪曲原意,應讓當事人回應,盡快更正。 |
| 3. |
新聞從業員在處理新聞的時候,尤其是涉及暴力、性罪行、自殺等社會新聞,應避免淫褻、不雅或煽情。 |
| 4. |
新聞從業員應尊重個人名譽和私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採訪及報道其私生活時,應具 合理理由,適當處理,避免侵擾個人私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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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兒童的私隱尤須謹慎處理,傳媒報道涉及兒童私生活的題材時,必須要有合理理 由;不應單單基於其親人或監護人的名聲和地位而作出報道; |
| 4.2 |
傳媒報道公眾人物的個人行為或資料時,須有合理理由; |
| 4.3 |
擁有公職的公眾人物當其個人行為或資料涉及公職時,不屬於個人私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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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新聞從業員應致力避免利益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其工作均不受其個人、家庭成員、機構、經濟上、政治上或其他利益關係所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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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不應利用因履行職責而獲得的消息,於消息公布前謀取私利;或轉告他人而間接獲益; |
| 5.2 |
不應因廣告或其他考慮而扭曲事實; |
| 5.3 |
不應報道或評論自己有份參與的投資項目、組織及其活動;若須報道或評論,亦應 申報利益; |
| 5.4 |
不應因外界的壓力或經濟利益而影響新聞報道或新聞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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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新聞從業員不應因政治壓力或經濟利益而自我審查。 |
| 7. |
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 |
| 8. |
在處理有關年齡、種族、膚色、信仰、殘疾、婚姻狀況、私生子女、性別或性傾向等內 容時,應避免歧視。 |
| 9. |
新聞從業員應保護消息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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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為免錯誤引導公眾,應盡量避免引述不願透露身分人士所提供的消息; |
| 9.2 |
如需引述,應加倍謹慎查證不願透露身分人士所提供的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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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新聞從業員應切實遵行本守則, 除非涉及以下的公眾利益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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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揭露任何個人或組織濫用權力、疏忽職守、或不法的行為; |
| 10.2 |
防止公眾受到個人或組織的聲明或行動所誤導; |
| 10.3 |
防止任何對公眾安全、香港防務、公眾健康受到威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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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細則
新聞攝影
| 1. |
新聞攝影以紀錄真實為首要任務,記者在新聞現場應據實拍攝,不得參與設計或導演新聞事件,作誇大和不實的報道。 |
| 2. |
記者在拍攝意外事件時,應顧及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盡量把對他們的心理影響及傷害減到最低。 |
| 3. |
攝影記者在拍攝過程中應該尊重被攝者的私隱。 |
| 4. |
新聞攝影工作者(包括攝影記者和圖片編輯)應謹慎處理血腥、暴力、噁心和色情圖片。使用時須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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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對說明新聞事件是否必要; |
| 4.2 |
對社會的影響; |
| 4.3 |
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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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新聞攝影工作者在處理照片時,應以拍攝現場所見的真實情景為依歸,任何 事前或事後的加工,都不能接受。 |
| 6. |
新聞照片在新聞媒體上有時會用作插圖或作局部整合以配合版面編輯效果,但應註明照片曾經「加工處理」,或指明是「設計圖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