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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頁   2010年3月3日香港報業評議會公開譴責《東方新地》侵犯陳巧文私隱
香港報業評議會公開譴責《東方新地》第632期在未獲得陳巧文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拍攝及刊登她在家中的個人生活照片,侵犯個人私隱。此等行為違反了《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的第4條及第7條,以及新聞攝影運作細則的第3條的規定。 香港報業評議會共接獲49名公眾人士投訴,指《東方新地》以偷拍的方式,獲取他人私生活的照片並於第632期刊登此等照片。投訴人認為,公民社會中一項最重要的資產,就是人權和自由,包括其私生活不受干擾,投訴人擔心如果不及時處理此事,這種不良風氣會在社會上擴散,嚴重影響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 報評會根據附例,按既定程序處理投訴,最後裁決《東方新地》的有關報導違反守則,並去信要求《東方新地》回應,但在限期過後,該雜誌仍未回覆本會。 報評會認為,陳巧文在家中的衣著習慣和市民的公眾利益或知情權並沒有任何關係,《東方新地》刊登這些照片,違反相關操守守則,因此本會裁決對《東方新地》作出公開譴責。本會希望新聞工作者要注重專業操守,令香港公民的個人私隱得到尊重及保護。 附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第 4 條 新聞從業員應尊重個人名譽和私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採訪及報道其私生活時,應具 合理理由,適當處理,避免侵擾個人私隱。 4.2傳媒報道公眾人物的個人行為或資料時,須有合理理由; 第 7 條 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 運作細則 新聞攝影 第 3 條 攝影記者在拍攝過程中應該尊重被攝者的私隱。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