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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报业评议会对传媒报道「裸照」事件的一点评议(2008年2月22日)

一月下旬, 网络流传多张疑似香港艺人的「裸照」, 香港部份报章从129日起, 连续二十天以头版或要闻版的篇幅, 大量刊登疑似艺人的「裸照」; 以此题材为封面的杂志, 销量普遍增多三至五成。  个别杂志更将网上流传的照片辑成特刊发售, 附以形象的描述。 一场市场与专业操守的考量, 呈现在我们面前。

 

香港报业评议会作为接受公众对报章、杂志投诉的机构, 审视了二十天来香港媒体的表现, 又收到了不少公众对报刊的投诉, 我们不能无言。事件的牵涉面非常广泛,包括私隐权、网络道德、色情标准、政府政策等等。我们在这里比较注重探讨的是传媒操守的问题,这也是本会一向关注所在。

 

疑似艺人「裸照」在网上出现, 原先看来是一个趣味性的事件, 随后发生警方连串拘控行动、钟亦天还押八周不予保释、警方的连串相关言论, 都带有很强的新闻性, 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裸照」的范畴, 传媒相应的作了多角度的报道和评论, 引发了社会讨论, 我们对此表示赞赏。  我们要质疑的是:当「裸照」不是一天而是多天已经大量在网上流传, 报章、杂志却又大量的重复刊登这些「裸照」, 以煽情的手法包装有关消息, 持续地以最显著的版位报导, 除了产生观感剌激, 助长侵犯私隐行为, 延续促销策略外, 当中又有什么重大意义可言呢?从新闻价值的角度看, 种种煽情的做法实在没有必要。 难道不同的性爱图片, 会具有不一样的新闻价值?没错, 裸照是经过技术处理, 但是这种技术的处理, 无论是从量上或是范围上, 皆不足以掩盖部分传媒煽情促销的意图。 对于个别传媒把「裸照」辑成专刊, 更是对照片中人的无情鞭挞, 是赤裸裸的从别人的痛苦中榨取最大的利润,罔顾照片因进一步扩散而对青少年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传媒经营者争辩说:「读者要什么便给什么、市场要什么便供应什么。」 这类把「市场需求」视为传媒工作唯一准绳的「振振有词」的言论, 在美国名报人、普立兹奖创办人约瑟夫普立兹以下的评论中又显得多么低拙:

 

「没有最崇高的理想、仗义执言的志向、对所遇问题的精辟见解、以及真诚的道义责任, 新闻事业便会沦为一个祗顾商业利益、图谋私利、以及与公众福祉为敌的行业。」

 

可以说, 香港部份传媒在「裸照」事件上的这种过份的表现, 有违专业操守, 令人握腕痛惜, 是把一种祟高的事业, 降格为与公众福祉为敌的下三滥货色。

 

每每对新闻机构作出评议时, 我们都是诚惶诚恐, 恐怕受不了「妨碍新闻自由」这顶帽子。  我们肯定并维护传媒享有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的权利, 但实践此等自由的同时,传媒要肩负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和服膺更高的原则。  美国高院大量案例亦说明, 描述未成年人参与性行为、侵犯版权、宣扬色情、诽谤他人、藐视法庭等的言论, 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障, 没有发表的绝对自由。《国际人权公约》特别强调, 在行使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时, 是要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  公约的这种说法, 旨在对抗现代传媒滥用言论及新闻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固然是我们所追求的, 但是我们也非常认同传媒只是社会上众多机构的一员, 不但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同时也要承担社会的责任。 在裸照事件中, 传媒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市民私隐权也有莫大的责任,不可轻言或逃避。  传媒人在市场与专业操守之间, 要有一个自觉的选择, 专业自律绝对不是限于替裸照「打格」而了事, 而是为了更大的社会责任或更高的原则而有所为, 有所不为。

 

我们还关注到在整件「裸照」事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过时及不足, 对执法人员及业界造成困扰;淫审署对审裁员的指引过于僵化及割裂, 与社会上的一般共识有一定的差距, 令市民难以适从, 也往往令传媒机构不知所措, 不必要的窒碍了讨论的空间。 

 

我们知悉政府有意重新审视有关条例, 报评会自当积极参与, 向政府提出业界会员及非业界会员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报评会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讨论, 把一场香港式的「裸照风波」, 转化成对青少年人的通识教育运动、转化成对传媒的有效监督、转化成对传媒产业属性的讨论。